为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加强劳动纪律,特对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做如下暂行规定:
1.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及中心制订的考勤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各自的工作岗位,并实行考勤与中心年终考核挂钩。
2.考勤范围:按照学校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中心安排的正常值班、各类集体活动(含集中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等。
3.考勤标准:
⑴ 准时上、下班。有事要请假,无故迟到或早退,按旷工处理;
⑵ 请事假者,按学校要求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①请事假在三天以内者,由科、室领导批准;②请事假在十五天之内者,由处(部)、系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③请事假在十五天及以上者,除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外,需报人事处审批;
⑶ 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公或探亲在外地休病假者,必须持有县以上公立医院的证明,并所在单位批准。病假连续一个月以上者,由中心上报校人事处审批;
⑷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一律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⑸ 在职上学、外出培训、出差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后,须将培训时间表、出差时间上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凡需请假者,按学校请假制度相关规定,均应由本人申请,提交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中心办公室备案,做年终考核依据。每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上报校人事处处理;
4. 考勤办法: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每学年将考勤记录上交中心办公室备案, 作为中心年终考核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