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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量:时间:2019-03-15


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有效实现学校信息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充分发挥数字校园平台在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保障支撑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标准制定及管理;数字校园基础平台及各类应用系统的建设和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网络技术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建设与应用;信息资产安全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对口建设、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宣城校区信息化工作除参照适用本办法外,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另行制定补充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审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及考核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小组,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具体需求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有关项目的建设与验收提供技术层面与应用层面的合理意见;对信息化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第六条 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的制定;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校园网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学校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负责学校信息标准的制定和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对信息化相关项目进行论证和管理;组织落实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建设与集成,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学校各大部、二级单位(含学院、党群部门、直属单位,下同)在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信息化工作。各大部、二级单位须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置信息主管工作岗位(兼职)并配备信息技术支撑人员(兼职)。各大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其中设置行政副院长的学院为行政副院长)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的规划、建设、推广及信息安全工作,督促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部门信息主管和信息技术支撑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络的接口通畅及内网安全管理,负责相关业务系统管理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大部、二级单位须切实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八条 学校保证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经费,用于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信息化建设实际需要申请使用。信息化管理经费须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信息平台及数字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大部、二级单位申请信息平台及数字资源建设项目需经信息与网络中心组织评估论证同意。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须会同信息与网络中心进行项目的调研考察、招标采购等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相关工作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建设各类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及信息资源须遵照学校信息标准,并完成与学校信息平台的集成。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建应用系统的使用、管理和数据的更新维护。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对应用系统所产生的公共信息进行交换、共享、统计分析及存档。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课程数字资源(含音视频课程及网络视频课程)的制作与管理,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项目合同书、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验收报告等)应准备四份,分别交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信息与网络中心及档案馆各一份备案归档。


 

第四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的规划、信息化设备购置及使用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和面向全校的教学环境建设中涉及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及多媒体设备等硬件设施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各部门在购买接入校园网络的设备时,相关的部署方案须符合学校的架构要求;行文报批采购时须经信息与网络中心会签同意。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综合布线系统的规格、技术参数和指标须报信息与网络中心论证通过。网络设备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采购。楼宇间的网络布线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五章  信息资产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包括无线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安全,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负责其主管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监控、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工作。学校各部门负责其主管信息系统及网站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内的数据安全,做好其主管业务系统的运行监控、日常维护以及数据备份和归档等工作。

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和上网帐号负有管理责任,防止他人盗用并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信息与网络中心和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对网络内容进行监控和对信息安全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对信息发布实行分类审核。在学校主网站上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发布的信息或本部门的网页由该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六章  信息化工作促进机制

第二十条 信息化工作须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各部门须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写明信息化工作的内容;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就计划中的信息化项目做出资金预算,并报信息与网络中心汇总,作为学校对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的参考依据和该部门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时的经费来源依据。学校定期对各大部、二级单位进行信息化工作的评优工作,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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