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推进学校信息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合肥工业大学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由学校以文件方式发布。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予以更新发布。
第三条 符合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并按本办法进行注册的域名为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各单位设立互联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除以下情况外,各单位不得申请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并解析到学校互联网IP地址: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二)因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一级域名由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向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校校园网一级域名之下的域名,由使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经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批准后方可注册登记。
学校其他一级域名之下的域名,由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审核后,域名申请使用单位向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七条 以下单位或组织可以因以下用途申请注册使用我校校园网二级域名:
(一)学校二级单位,部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教学基地、以学校名义参加的国际合作科研机构、教学基地,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院、委员会、部、室、所中心等组织,设立单位网站。
(二)有关部门经批准建设学校主要信息系统。
(三)经学校批准开展的重要活动(会议),其主办方设立的活动(会议)专门网站。
第八条 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站,不符合申请注册学校校园网二级域名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学校校园网三级域名。
第九条 学校校园网域名由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负责解析。
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依法设立域名服务器。
校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域名服务器。
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十条 学校不对任何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他资质文件用于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的登记和注册。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以下本文所指“域名”,如无特殊说明,均特指学校校园网域名。
第十二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公众利益,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预留部分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十三条 有关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重要活动(会议)主办者,根据《合肥工业大学互联网站管理办法》通过网站备案的,可以申请注册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原则上每个备案的网站,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域名。
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不接受个人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域名应符合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域名的名称应使用组织机构名称、信息系统业务名称、活动(会议)主题的英文、英文缩写、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缩写。
原则上,不得使用个人姓名及缩写作为域名的名称。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经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审批,并在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留存纸质文档。
申请注册学校校园网三级域名,还须经所属二级域名使用单位同意。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域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使用单位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四章 域名注销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域名使用单位应向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申请注销所注册域名:
(一)域名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不再设立;
(二)因活动(会议)注册使用域名,活动(会议)已经结束;
(三)域名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所注册域名。
第十九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应当予以注销,并以邮件、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域名使用单位或个人:
(一)域名使用单位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使用单位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对应的网站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备案年度审核手续,或注销备案;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