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十三五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校园信息网络、大型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我校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和基础平台等建设项目。
项目申请
第三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会同相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校机关部处、二级单位按照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化架构设计规范》,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及其信息化需要,研究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拟定项目建设方案。信息化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共建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所有信息化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信息化专家组或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后予以审批立项,立项的项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同步制定安全保密方案,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再行申报。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的经费投入与渠道,由学校根据总体规划、财力状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履行一事一议决策程序后统筹安排。根据具体安排的经费来源,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投入,优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不能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可积极争取其他外部资源投入,对于财政专项和外部资源均无法投入而又必须实施的,可纳入学校自有资金预算安排。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经费管理参照《合肥工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16〕211号)文件执行;使用外部资源安排的,经费管理参照对方单位协议和《合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党政办[2008]228号)文件执行;使用学校自有资金安排的,经费管理参照《合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党政办[2008]228号)文件执行。
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其申请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运维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经费应严格遵守财务和审计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实施。竣工验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对信息化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规程、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竣工验收结论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利于项目建设单位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做好档案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即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