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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合作单位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时间:2025-03-17



一、目的依据

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合作秩序,促进合作单位合规运营,有效管理合作期间出现的各类负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合肥工业大学内部控制实施意见》、《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工业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工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拟建立的或存续的各类商业合作关系的单位,涵盖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其他合作伙伴等。

三、负面行为界定

以下行为查证属实的,均属于负面行为:

(一) 货物交付

1. 交付延误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货物,且延误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可容忍期限,对学校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或项目进度造成显著影响,导致部门面临被究责、工作停滞或额外成本支出、部门声誉受损等不良后果。

2. 交付偏差

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规格、数量及配套的售后、时间节点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影响学校正常业务开展。

超量交付且未提前与学校协商,造成学校仓储、管理、流程等方面的困扰与额外费用支出。

交付过程中擅自变更、擅自增加限制条件,或产生其他交付偏差。

货物交付后,对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以及其他缺陷消除性质的服务以质保过期为由,另行主张费用。

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提供的货物品质低于国家标准的。

项目交付存在明显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却通过各种方式谋求通过最终验收。

试图通过找关系、托人情等各种方式施加压力,谋求不公平的优势待遇或通过项目验收。

3. 方案不善

提供货物的同时,未妥善提供配套的部署方案、集成方案或服务方案;涉及全校性的关键核心设备不提供冗余方案,导致方案存在风险。

提供的配套实施方案无法达到建设预期要求,落地效果差。

提供的方案虽可达到预期效果,但造成明显的重复建设、闲置、学校利益损失或资源浪费。

项目实施完成,仍有10%以上的有实际需求的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项目内容。

4. 质量瑕疵

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如外观损坏、性能不达标、规格不符、存在安全缺陷、人账不符、物账不符,经学校检验或用户反馈后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不能及时纠正的。

未有明确约定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或无法达到项目的建设预期,且缺陷比例超过可接受水平,导致学校需要进行返工、退换货、变更方案或承担其他责任。

面向全校、未明确限定具体校区范围的项目,交付时内容不能涵盖所有校区;或虽已涵盖所有校区,但各校区存在交付质量、交付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交付过程中存在与其他第三方产生协同配合的需求时,不积极对待,推诿拖沓,影响整体工作进度或建设效果。

5. 包装不善

货物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行业标准。

运输或存储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丢失或变质,影响货物的完整性与可用性,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

6. 文件错缺

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货物交付相关文件,如发票、装箱单、质量检验报告、原产地证明、说明书、知识产权授权、厂家针对特定项目的授权等。

文件信息与货物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学校在验收、报关、入库、财务结算或售后服务等环节遇到困难,延误业务流程或产生额外费用。

7. 资产保护

交付货物过程中(如安装调试等)对既有资产未经校方许可擅自改变状态或导致灭失,或造成破坏且不可修复,或不积极修复、修复后影响功能和使用。

8. 方案捆绑

蓄意提供限制校方选择权利的解决方案。

售后服务中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限制与学校合作的第三方的对接权利,影响公平性及后续工作便利、显著增加后续成本。

(二) 服务相关

1. 服务不达标

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时间要求提供服务

以欺诈的方式提供服务。

成果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致使学校业务遭受延误、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擅自增加限制条件。

服务过程中以意思误解、成本太高或其他各种理由要求追加费用或缩减服务。

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或意识形态问题,或其他违规行为

服务过程中存在与其他第三方产生协同配合的需求时,不积极对待,推诿拖沓,影响服务质量或工作进度。

项目完成验收后,质保期内提供的服务发生明显缩水或质量下降。

以合作伙伴、合作单位、战略伙伴、原厂认证的第三方人员等提供的服务来冒充原厂服务。

利用信息不透明故意预设潜在附加条件,在服务过程中挟持学校追加某些服务费用。

服务过程中与用户发生矛盾后不能妥善处理,形成人身攻击、群体围观、构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等负面后果。

未针对学校实际情况,对女生生活区域、女性群体采取隐私保护、人格尊重等权益保护措施,引发舆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损坏学校的财物、设施且未积极主动修复或赔偿。

2. 负面投诉

因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问题等引发用户或双方员工投诉,且经查证属实

以经查证不属实的主动投诉的方式干扰工作,且投诉内容合作业务关键环节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害学校声誉

(三) 劳动用工

合作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规范用工(如转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薪酬管理(如变相克扣、转嫁工作成本、由第三方支付员工工资、不安排应得福利等)、苛待员工,等等导致员工积极性和岗位持续性、稳定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服务品质,给学校带来潜在法律风险或声誉方面的负面影响。

约请第三方人员展开工作协同时,存在苛待行为,影响服务品质。

全过程性业务转包(不包含确因完成局部任务需要的临时性的多方协同),导致利润摊薄后影响服务质量,或导致各种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下降。

安排员工承担合作任务的同时,另行承担与合作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利用合作便利,擅自带入第三方与工作需求无关的人员进校。

提供服务过程中员工稳定性不强,通过频繁换人,用实习工资逃避工资成本。

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服务员工。

服务考核过程中发现社保与所在单位不一致。

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规范用工行为。

(四) 规章制度

未订立合同中要求的规章制度,或虽已制订相关制度,但制度不健全、明显不适合工作需要,或制度执行不力,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员工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 道德诚信

欺诈、虚假宣传、虚假响应等不正当商业行为如在合作洽谈或业务执行中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报告、资质证明,或应当提供的资料不如期、如实提供,或以各种手段对承诺进行虚假响应,或在验收活动中提供虚假或片面的验收材料、试图操纵验收过程

向学校员工行贿谋取私利,或以变相利益输送的方式谋取特定项目的优势待遇等商业贿赂行为。

以战略合作、设立课题、产学研合作或其他方面合作等理由,将合作与建设项目挂钩,绑架校方意愿,违反公平原则、干预特定项目的运作、损害校方利益。

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损害学校的社会信誉,或恶意诋毁学校,散布不实信息影响学校形象。

员工组织或参加其他非法组织、非法活动,非法传教,发布不当言论等。

存在伤害民族感情或影响国际声誉的行为。

员工展开与合同工作范围无关的商业活动。

利用合作员工进出校园的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利用人员变动、自身政策变动等借口,单方面违反承诺或拖延、推诿责任。

无视学校的办学理念或管理制度、无视上级有关规定,擅自进校开展与学校意愿相抵触的业务。

其他项目需要向其寻求对接、协作时,要求收取明显超出实际发生的协同成本的费用。

向校方的合作方提出明显的不公平限制或附加条件,影响学校项目进度或建设效果,或引发负面舆情,或变相增加校方建设、使用成本。

利用产品优势,破坏公平竞争,直接或变相操控项目,引发质疑投诉、影响学校利益、破坏学校声誉。

学校实施建设项目时,以知识产权保护、拒绝向与学校合作的第三方履行义务为理由,限制开放给学校使用的数据、接口给学校其他建设项目使用。

(六) 信息安全

违反合同约定或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未能妥善保护校方的单位秘密、户信息等敏感数据,导致信息泄露、篡改、破坏、丢失或滥用,或将校方信息用于自己或第三方谋利

未经单位分管领导授权或同意,擅自获取学校信息化设备或系统的配置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

因设备缺陷、配置错误、实施组织不当等,导致网络或系统异常,影响学校业务正常运行、威胁信息安全。

(七) 财务往来

财务往来中出现欺诈、虚报账目、恶意拖欠款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影响双方合作的财务稳定性与合规性。

出具不规范的票据、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供票据,影响校方项目进度、形成财务流程受阻。

(八) 社会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

未能履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学校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九) 其他

其他影响学校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四、负面清单管理流程

(一)信息收集与核实

负面信息线索来源于学校业务部门或用户的投诉、报告,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的巡查、调研及各科室的工作汇报、员工报告,上级单位的审计、督查与反馈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收到线索后,组织3人以上调查小组收集、固定证据,展开查证、认定。

(二)评估与认定

调查小组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查证结果,由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综合评估对学校经济损失、业务、声誉、法律合规风险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对于影响面较大、情节严重,或即使整改仍然无法彻底消除不良影响、不能挽回损失,或整改后仍然再次发生,或已经出现违法行为并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等负面行为,经集体表决,与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将涉事对象列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本部门的合作单位负面清单,同时书面报告给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列入合作黑名单。

对于情节轻微、影响面较小且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负面行为,可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给予书面或口头警告、责成限期整改,暂不列入负面清单。

(三)整改复查

列入负面清单的合作单位应告知其被列入原因、限制措施及整改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后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与证明材料,申请复查。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涵盖负面行为纠正情况、相关制度流程完善情况、预防措施制定与执行情况、负面影响消除情况以及其他整改要求等。

经复查认定整改达标符合学校要求的,或负面影响轻微、整改措施有效、整改积极、负面影响消除效果良好的,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可酌情变更或解除限制措施;或临时从负面清单移除,暂时保留或恢复正常合作关系,但需在整改达标后继续进行6个月观察,观察期内无负面行为后方可解除观察、正式移出负面清单观察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扩大合作(如新合同签订等)。观察期满后未完成整改,或虽已整改但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主观不配合,无论情节如何,均正式列入负面清单不再给予整改机会

(四)限制措施

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行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负面行为表现及影响情况综合评估,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限制措施:

1. 暂停或终止现有合作项目

依据项目进展与影响程度,决定暂停、立即终止或限期终止合作,必要时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2. 降低合作优先级

降低资源分配与业务安排优先级,减少业务往来规模与频率,缩小合作范围,提前结束合同等

3. 限制新业务合作

自事实查证属实之日起顺延一至三年,禁止与其开展新项目业务合作(如拒绝签订新项目的合同等)

负面行为产生持续性影响、无法短期消除的,直至负面影响彻底消失之前,禁止与其开展新项目业务合作,不受时间限制。

4. 加强监督与审计

合作恢复或继续期间,强化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增加频次与范围。

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供各部门开展业务时查询参考,必要时在学校内部通报。

情节严重、涉及严重侵权或违法的,报学校另行立案处理。

5. 负面清单替代

对于已经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货商的相关产品,可根据需要变更为其他未进入负面清单的同类、同档产品。

(五)追责与处罚

根据合同约定和考核制度要求,可以对相应的负面行为进行追责或处罚:

1. 延迟项目验收。

2. 延迟款项支付。

3. 扣除错缺相关的费用。

4. 按合同或考核制度约定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5. 追究相应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五、监督与问责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科室、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于在信息收集、核实、评估、处理等环节敷衍塞责、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降一级作为最终考核结果等措施,必要时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置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党支部负责监督检查负面清单管理流程,保障管理办法有效施行与持续完善。

六、附则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相关法规发生修订情形时,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进行延伸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合作单位负面清单法律依据》


2025年3月1日

附件

合作单位负面清单管理法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 合同订立与效力

对于被列入负面清单的对象,可以拒签合同。依据是民法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负面清单要点:这一原则强调合同订立应当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如果招标方基于中标提供商的不良记录而选择不与其签订合同,符合自愿原则。

2. 公平原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负面清单要点: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应当公平合理。如果中标提供商存在不良记录,这可能表明其在过去的合同履行中未能遵循公平原则,因此招标方有权基于这一点选择不与其签订合同。

3.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负面清单要点: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不诚信行为。如果中标提供商存在不良记录,且这些记录表明其在过去的合同履行中存在不诚信行为,那么招标方有权基于这一点选择不与其签订合同。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负面清单要点: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负面清单要点:使用欺诈手段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二) 合同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负面清单要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数量等要求履行义务;忽视诚信原则,不履行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负面清单要点:拒绝协商补充协议,也不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方式,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或无法顺利进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负面清单要点:合作单位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可能使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些情况应被视为负面因素记录。

(三) 合同违约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负面清单要点:频繁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态度消极,如拒绝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负面清单要点:提前明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应作为严重负面行为记录。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负面清单要点:即使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需对造成的其他损失负责赔偿。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负面清单要点:经常不按约定或交易习惯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影响买受人权益实现,属于不良履行行为,应被列入负面清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 经营者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负面清单要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类似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可作为负面行为考虑。

(二) 知情权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负面清单要点:存在欺诈行为,未按规定给予消费者额外赔偿。

(三) 赔偿权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一) 产品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负面清单要点:提供的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且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如生产的电器产品存在漏电隐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应列入负面清单。

(二) 产品标识要求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负面清单要点:提供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如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信息标注不完整或虚假标注,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一部分,应作为负面行为记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 就业歧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负面清单要点: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或未能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 试用期规定

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负面清单要点:违法约定多次试用期或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最长时限;试用期内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 员工管理

1. 规章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负面清单要点: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

2.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负面清单要点: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雇时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 员工待遇

1. 工资支付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负面清单要点: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不按规定调整薪资水平。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负面清单要点:超时工作而未付相应加班费;剥夺员工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未提供足够的年假或其他法定假期。

3.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负面清单要点: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等。

4. 职业健康安全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负面清单要点:忽视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未定期组织体检;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5.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五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负面清单要点: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及哺乳期间不当解约;未提供相应的产假及相关福利。

五、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负面清单要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恶意诋毁对方合作方的商业信誉、泄露商业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被列入负面清单。

六、 合肥工业大学相关规章制度节选

(一) 《合肥工业大学内部控制实施意见》

其他校内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规范》,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要求,负责对本部门(单位)业务风险数据采集,业务流程的梳理及流程框架搭建, 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

根据学校机构设计特点和采购业务管理要求,优化设计“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基本业务流程,编制具体流程图。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应对合同管理组织、合同订立环节、合同履行环节、合同归档评估等业务活动进行风险设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相关制度,以实施控制。

(二) 《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的依据,用户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履约及验收 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给采购中心。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学校按采购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采购供应商“信誉档案”。对投标行为规范、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优先将其列为潜在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对违反有关采购规定,有互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参加投标、擅自弃标、低于成本报价,未有效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将其列入黑名单。针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学校将其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视严重程度禁止其1至3年参加学校采购项目的竞争。

(三) 《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采购档案管理,妥善保存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履约验收等资料。

(四) 《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防止合同欺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五) 《合肥工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十八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验收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对于不合格货物,相关部门依据检验结果办理退货、索赔等事宜。对延迟交货造成教学科研等损失的,采购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索赔。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项目归口部门复核汇总后报财务处。项目规划与预算办公室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对项目绩效进行评审,评价项目执行效果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促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六) 《合肥工业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预算绩效同样实行归口管理,即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分管经费的预算绩效初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申报、绩效监测与自评,以及项目执行中的整改工作,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开展。

第三十一条 对因主观原因导致绩效管理执行不力、绩效结果评价为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应在学校范围内公开通报。与此同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逐步改进绩效管理水平。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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